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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駕新法上路第一天0-8時取締酒駕違規及移送法辦15件!

為因應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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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駕新法上路第一天0-8時取締酒駕違規及移送法辦15件!

為因應酒駕新法施行,展現警察執法取締決心,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3日0時起至8時止,經強力實施機動巡邏、攔檢取締酒駕執法作為,總計取締15件。再次呼籲汽、機車駕駛人重視法令,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,共同保障個人及大家安全。

新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業經總統於102年6月11日公布,並自102年6月13日0時起生效,為使駕駛人正確認知酒駕標準下修,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配合新修正條文,已於13日0時起加強執行相關取締酒駕之執法作為,總計13日0至8時止,取締酒駕違規及移送法辦件數總計15件,其中移送法辦案件(呼氣0.25mg/L以上)計11件,違規案件0件(呼氣0.15mg/L以上未達0.25mg/L)、拒測案件計4件,施行嚴厲新法後,顯見已達警惕效果。

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再次提醒駕駛人,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.05以上,將依規定移(函)送地檢署;另依新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,飲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似物後,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.03者,不得駕車。而配合新修正規定,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秉持依法行政及程序正義原則,其執行相關勤務:(一)勸導項目: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15、0.16、0.17毫克之未肇事案件且無不能安全駕駛情形者,以勸導代替舉發。(二)舉發項目: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18毫克以上之未肇事案件且無不能安全駕駛情形者,當場製單舉發,並移置保管車輛。(三)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.05以上,依規定移(函)送地檢署。

交通警察大隊吳大隊長特別呼籲,配合13日零時起新修正條文上路,駕駛人請重視法令,切勿心存僥倖,同時全力配合交通部宣導政策,呼籲民眾確實戒除勸酒習慣,落實「指定駕駛」、「搭乘計程車返家」等措施,另取締酒駕勤務不會鬆懈,將持續貫徹執法新作為,有效規劃取締酒駕勤務,誓將交通安全防護工作做到滴水不漏,以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,讓臺中市成為無酒駕城市之典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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